林場規〔2019〕1號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(zhi)(zhi)轄(xia)市林(lin)業和草(cao)原(yuan)(yuan)主管部(bu)門(men),內蒙古、大興安嶺森工(林(lin)業)集團(tuan)公司(si),新(xin)疆生產建設(she)兵團(tuan)林(lin)業和草(cao)原(yuan)(yuan)主管部(bu)門(men),國家林(lin)業和草(cao)原(yuan)(yuan)局各司(si)局、各派出(chu)機構、各直(zhi)(zhi)屬單位:
為進(jin)一(yi)步(bu)規(gui)范國(guo)家(jia)級森林公園總體規(gui)劃審(shen)批(pi)工作,我局(ju)組織對(dui)《國(guo)家(jia)級森林公園總體規(gui)劃審(shen)批(pi)管(guan)理辦法》進(jin)行了(le)修訂(ding)(ding),經(jing)國(guo)家(jia)林業和草原(yuan)局(ju)局(ju)務會議審(shen)議通(tong)過,現將修訂(ding)(ding)后的管(guan)理辦法(見附件)印發給你們,請遵照執行。
特(te)此通知。
附(fu)件:國家級森(sen)林(lin)公園總體規劃審批管(guan)理辦法
國家(jia)林業和草原局(ju)
2019年7月16日(ri)
近日,為(wei)進一步規范國家級(ji)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審(shen)批工作,國家林業和草原(yuan)局組(zu)織對《國家級森林公園(yuan)總(zong)體規劃(hua)審批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(cheng)《管理(li)辦(ban)法》)進行(xing)了修訂,經國家林業和草原(yuan)局局務(wu)會議(yi)審議(yi)通(tong)過。
《管理辦(ban)法》共六(liu)章,值得關注的是,《管理辦法》于2019年8月起施行。原國家林(lin)業(ye)局在2015年5月4日發(fa)(fa)布的《國家級森林(lin)公園總體(ti)規劃(hua)審批管理辦法》(林(lin)規發(fa)(fa)〔2015〕57號)同時廢(fei)止。
第一條 為了加強(qiang)國(guo)家級(ji)森林(lin)(lin)公(gong)(gong)(gong)園(yuan)(yuan)總體規(gui)劃(hua)(以下簡稱“總體規(gui)劃(hua)”)的編(bian)制(zhi)審(shen)批工作,推進規(gui)劃(hua)管理的規(gui)范化、制(zhi)度化,充(chong)分發(fa)揮總體規(gui)劃(hua)指導國(guo)家級(ji)森林(lin)(lin)公(gong)(gong)(gong)園(yuan)(yuan)科學發(fa)展的重要作用,依據《國(guo)家級(ji)森林(lin)(lin)公(gong)(gong)(gong)園(yuan)(yuan)管理辦法(fa)》等(deng)相關規(gui)定(ding),制(zhi)定(ding)本(ben)辦法(fa)。
第二條 總體規(gui)劃(hua)的(de)編(bian)制(包括新(xin)編(bian)、修編(bian),下(xia)同)、報送、審批,適(shi)用本辦(ban)法(fa)。
第三(san)條 國家林(lin)業和(he)草原局(ju)國有(you)林(lin)場和(he)種(zhong)苗管(guan)理司(以下簡稱“林(lin)場種(zhong)苗司”)具體負責總體規劃的批復辦理工作。
第四條 總(zong)體規劃是國家級(ji)森林公園建(jian)設經營和規范管理的重要依據。未按(an)規定審批或者(zhe)已超期的總體規(gui)劃,不能作(zuo)為工程立項、資金安(an)排和辦理使用林地的(de)依據。
第五條 國家級(ji)森林公(gong)園經營管(guan)理機構按照《國家級(ji)森林公(gong)園管(guan)理辦(ban)法》、《國家級(ji)森林公(gong)園總體(ti)(ti)規(gui)(gui)劃(hua)規(gui)(gui)范》(LY/T2005)及相關(guan)規(gui)(gui)定,組(zu)織編(bian)制(zhi)總體(ti)(ti)規(gui)(gui)劃(hua)。
第(di)六條 總體規(gui)劃應(ying)當(dang)符合(he)國土空間開發保(bao)護的有(you)關要求(qiu),并與當(dang)地國土空間規(gui)劃等相(xiang)關規(gui)劃相(xiang)銜接。
第七條 總體規劃(hua)應當(dang)廣泛征求相關(guan)部門、公(gong)眾(zhong)及利益相關(guan)者意見,并進行(xing)公示。
第八條 總體規(gui)劃應當(dang)由縣級(ji)(ji)以(yi)上(shang)人民政(zheng)府或者其林業(ye)和草原主(zhu)(zhu)管部門逐(zhu)級(ji)(ji)行文報至省級(ji)(ji)林業(ye)和草原主(zhu)(zhu)管部門,省級(ji)(ji)林業(ye)和草原主(zhu)(zhu)管部門組織召(zhao)開專(zhuan)家評審會并(bing)進行審核。專(zhuan)家評(ping)審(shen)(shen)會應(ying)當由多(duo)學科的專(zhuan)家參與,評(ping)審(shen)(shen)專(zhuan)家不少(shao)于(yu)5人,專(zhuan)家評(ping)審(shen)(shen)會應(ying)當形成書面專(zhuan)家評(ping)審(shen)(shen)意(yi)見。
審(shen)(shen)核(he)通(tong)過(guo)的,進入報送環節;需要修改后(hou)通(tong)過(guo)的,完成修改后(hou)再進入報送環節;審(shen)(shen)核(he)不予(yu)通(tong)過(guo)的,退(tui)回縣級以上(shang)人(ren)民(min)政府或者其林(lin)業和草(cao)原(yuan)主管部門(men)。
第九條 總體(ti)規劃審(shen)(shen)核通過后(hou),應當由省級林(lin)業(ye)和草(cao)原主管部門(men)報國家林(lin)業(ye)和草(cao)原局審(shen)(shen)批。
第十(shi)條 報送材料應當包括:
(一)省級林(lin)業和草原主管(guan)部門的上報文件(含審(shen)核情(qing)況說(shuo)明);
(二(er))總體規劃文本及相關圖件;
(三)專家評審意(yi)見及采納(na)情況說明;
(四)征求相關(guan)部門、公眾、利益相關(guan)者意見及公示的情況說明。
報(bao)送(song)材(cai)料(紙質材(cai)料1份及其電子文檔)不得含有涉密內容(rong)。
第十一條 林場種苗司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(liao)7個工作日內,對材料(liao)齊全的進(jin)行(xing)登記。材料不全的,由林(lin)場(chang)種苗司告知省級(ji)林(lin)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補全補正(zheng)。
第十二(er)條 林場(chang)種苗司自登記(ji)之日(ri)起(qi)組織(zhi)開展總(zong)體規劃審查(cha)工作,必要(yao)時可組織(zhi)專家(jia)論(lun)證或者實(shi)地考察。
通過審查的,國(guo)家林(lin)業和草原(yuan)局原(yuan)則上10個工作(zuo)日內作(zuo)出批復(fu);未通(tong)過審(shen)查的,林場種(zhong)苗司(si)及時出具審(shen)查意見,退(tui)回省級(ji)林業和草原主(zhu)管部門(men)。
第十三條 總(zong)體(ti)規劃批復(fu)后(hou),應當(dang)在(zai)國(guo)家林業和(he)草原局官(guan)方(fang)網站公(gong)開(kai)批復(fu)文(wen)件(jian)。
第十(shi)四條 對(dui)已批復的總體規(gui)劃及相關文件,應當(dang)及時立(li)卷(juan)歸檔。
第十五條 總(zong)體(ti)規劃批復后,國家級森林(lin)公園管理機構要嚴(yan)格按照批復的總(zong)體(ti)規劃開(kai)展建設活(huo)動,嚴(yan)格控制(zhi)開(kai)發強度,加強對森林(lin)、草(cao)原、濕(shi)地和(he)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(hu)。批準(zhun)后的總(zong)體(ti)規劃需要修(xiu)(xiu)訂的,應當(dang)由省級林(lin)業和(he)草(cao)原主管部(bu)門將(jiang)修(xiu)(xiu)訂后的總(zong)體(ti)規劃報原審(shen)批機關批準(zhun)。
第十六條(tiao) 總體規劃中(zhong)的工程建設(she)項目,要嚴(yan)格按照有關程序履行報批手續。
第十七條 林場種苗司(或委托(tuo)第三(san)方機構)對總體規劃實(shi)施情(qing)況進行監督。
對于不(bu)按照總體規劃進行開(kai)發和建設(she)的國家(jia)級森(sen)林公園,責令(ling)進行限期整改(gai)。整改(gai)后仍不(bu)符(fu)合總體規劃要求的,主(zhu)管部門將依法處理。
第十八條 本辦(ban)法由(you)國家林(lin)業和(he)草原局負責解釋。
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(nian)8月1日起施行。原國(guo)家(jia)林(lin)業(ye)局于2015年5月4日發(fa)布(bu)的《國(guo)家(jia)級森林(lin)公園總體規(gui)劃審批管理辦法》(林(lin)規(gui)發(fa)〔2015〕57號(hao))同時廢止。